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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规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在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以来,中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现在无论同居多久,都不再是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男女双方都是配偶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但是事实婚姻有一个例外,事实婚姻并非法律已经完全不承认。根据刑法,配偶男女一方以夫妻名义与异性同居的,构成事实重婚,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在认定事实重婚时,关键在于是否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则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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