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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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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其概念没有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关系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外,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间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所以按照相关的职权情况,不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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