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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事实婚姻离婚孩子如果处于哺乳期的,则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孩子过了哺乳期的由父母双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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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的,仅仅可以认定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此时双方不想继续在一起的,仅仅需要通过自动解除并就相关的同居财产进行划分即可,不需要进行离婚登记办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财产分割,具体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解决。
同居关系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事实婚姻,所以可以按照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如果是1942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满足离婚条件就可以离婚。如果是在这之后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因为当事人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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