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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 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一系列纠纷所涉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合同继续履行; 4)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解除流程一: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合同解除流程二: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合同解除流程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合同解除的流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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