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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军人与普通公民一样是可以进行离婚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办理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所以,军人离婚一般要比普通离婚案件更严格一些,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形象。
根据婚姻的相关规定,军人的婚姻称为军婚,军婚与普通婚姻有所区别,法律优先保护军人一方。关于军人如何起诉离婚的问题,如果军人一方想离婚,即便军人配偶不同意也能够比较顺利的离婚,而且优先保护军人一方的权利;如果军人一方不想离婚,那么军人配偶离婚手续办理会很困难。军人离婚时,以军人的诉求为主。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见,婚姻法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夫妻一方可以为军人协商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诉讼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的除外,至于管辖法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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