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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丧葬补贴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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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上一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的数额。具体来讲,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就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4.50元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个月)
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一为每人1000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企业为去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时租用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用,由企业报销。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人每月360元、320元、280元不等。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提高20%;遗属为孤寡者,补助提高10%;二者兼有的,提高30%。 以上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在职人员由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参加了养老保障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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