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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由双方协商决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
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的安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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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个人或组织因临时或不定期资金需求,而需要向另外的个人、组织或集体,基于信任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产生借贷关系,这种非正式的借贷分为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如为有偿借款,则借款协议中就会有借贷利率的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参考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进行,但最高不得高于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否则如因此发生的纠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由来已久,在民间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作为金融行业的代表,银行信贷具有一定的偏向性,手续比较繁琐,而且贷款审核比较严格,比较偏向于大型企业、国企等具有雄厚资金背景的企业。然而,在市场经济当中,中小企业发展且需得到关注。在中小企业发展初期,很可能就会遇到资金瓶颈,而正式的借贷途径又难以满足需要,这样子就会产生民间借贷的需求。对于个人,同样道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的非正式的借贷,显得更为灵活,便捷。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正式的银行、金融借贷的补充,还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约定借款用途。但是对于借贷双方而言,约定借款用途对于双方而言能降低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个人借钱,可以约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借款用途。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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