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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怎么执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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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怎么执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治安处罚行政复议时间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只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并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文义解释,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只要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且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即可移送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在所不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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