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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引用的是原97刑诉法法条,对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分别是221条和243条。这两个法条分别是关于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规定,不是一回事。221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本级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卷宗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和判决,属于二审程序。243条的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进行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其区别:1、法律程序不同,前者是二审程序,后者是审判监督程序;2、判决的效力不同,前者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后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3、提起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后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检察院对刑事二审可以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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