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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 600 300...
等级标准职务省外省内一般地区特殊地区地州市及开放地区市(县)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100元140元80元70元省级正副厅(局)长及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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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0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72/年三、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3年度为43443元/年)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暂未公布五、食宿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一)住宿费标准1、厅局级人员: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2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200元/人.2、其余人员: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内市、州住宿150元/人.天;省内县住宿100元/人.天(二)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外 50元/人.40元/人.天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关于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在这个文件里有详细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河北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 目等级标准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城市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省级及以上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100 60 140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60 40 8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40 30 60 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中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德语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买了卧铺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加发半天伙食补助费。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人员夜间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到农村工作,必须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3元;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先间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成形式发给个人。工作人员因公各部门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十条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团校和干部训练学习并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的(包括大、中专学鹇干部专修科、培训班),其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总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般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萁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宾馆、招待处(所)。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临时租住的,不得超过15天,超过后的租住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省直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直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92)冀财事字第61号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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