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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手段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其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复制材料、拷贝数据、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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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手段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其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复制材料、拷贝数据、有偿服务(交换)等方式,以达到获得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目的。这已经成为当前企业或企业家疏于防范的泄密的重要渠道。 1、单位的科研人员;2、原材料供应商;3、模具制作商;4、半成品生产商;5、销售商;6、仓储公司;7、创意策划、设计者、广告商;8、翻译人员;9、计算软件开发商;10、打字店业主、印刷业主;11、各类顾问、律师;12、新闻记者;13、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14、政府涉密人员;15、银行职员;16、中介服务、评估、审计机构;17、小偷;18、废品回收者。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犯罪,此时才会被判刑。判刑的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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