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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有哪些

2021-08-14
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为避免程序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等待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救济途径。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终止。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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