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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清算相关事务: (三)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协议时,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合伙合同就生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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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2、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1、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和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反担保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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