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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证明只能在当事人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申请领取,不能异地受理,其他迁移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回答:1、如果能在外办综合处找到那些学校开出的证明包括迁移证报道证,但没有落户,这样初步证据可以证明你的档案和户口应当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如果外办根本连这些证明都已丢失,可到原学校查相关的证明存根,证明你的档案和户口去向;3、关于身份证过期的问题,可先向河北出生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看是否能够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4、有学校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之下,档案应该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义务说明你档案和户口的去向,其应当对你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经常居住在市里,可以;否则,不能,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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