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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代...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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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会选举办法》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的服务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委会主任由村民投票产生。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的服务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称多一至三人,具体差额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多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提名正式候选人投票的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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