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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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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共同签署借条,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或顺序。但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钱,首先要看对方是否追认为共同债务。如果对方不予追认,特别是对于过度高于生活所需金额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债权人不能证明的,贷款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只由其个人偿还。此外,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具备以下几种情况:(1)婚前夫妻一方的债务。(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承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五、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首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不足清偿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需法院法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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