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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查封和冻结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2、不同的对象; 三、不同的处罚力度。 查封是对房地产或体积大、难以移动的财产的限制性措施。冻结是禁...
查封,是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得被执行人移动或处分的限制性措施。2、冻结是禁止无形财产权益转移、使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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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吧? 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经理、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那么: 执行董事可以由股东会(一人公司为股东)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长一般为董事会选举或者股东会(一人公司为股东)选举产生。 经理在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由章程规定如何产生。 股权冻结只是限制该股东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和在股东会表决中的作用。 也就是说,不管是执行董事、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法定法定代表人。都跟股权冻结没关系。 所以,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查封,是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得被执行人移动或处分的限制性措施。2、冻结是禁止无形财产权益转移、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和债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具体如下:1。:强制措施对涉案人员的财产或场所进行就地封存。2、冻结:这是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违法者转移资金,抽逃资金,限制涉案财产的流动。3、扣押: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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