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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新的制度,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药费(自费除外)。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需要先申请备...
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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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4、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人或所在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包括: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所在的原单位先予垫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的委托人或所在地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住院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的,须出具《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委托书》方可受理。 5、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方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 6、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市外转诊的条件和医院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三十八条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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