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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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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在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申请执行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
羁押错误强制措施期限是三十七日。法律上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审查批准不超过七日,最长三十七日。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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