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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进行非法竞争; 4、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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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一的规定,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方面。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指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禁止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因贪污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下列情形不得担任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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