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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设施罪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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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破坏军事设施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船艇等。重要军用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用通信,是指军用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用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用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区分本罪与交通设施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广播电视和公共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主体、对象、手段、故意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是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后几种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仅限于军事设施,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任何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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