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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系。这一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另外一方知情为必然的条件。现在就要看您和对方债务的性质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当然,关于什么叫做“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范围也比较宽泛。诚然,我们目前也不能排除对方通过恶意转移财产。如果对方的离婚的行为在您诉讼启动之后,那么存有这种恶意的可能性就更高。至于实现方式,可能需要您再行诉讼,将对方曾经的配偶作为被告,主张您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我建议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目前执行难,但是其力度明显在加强。老板躲而不见、老婆已离婚,但不能逃避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执行人员可以到山东省人民银行依法查询其在各个银行的存款情况等,也可以对其依法拘留,责令其清偿。如果你委托所谓“追债王”对方就是没有支付能力,也枉然。更何况其收费太高,也不能控制其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议你还是通过合法程序解决。
不会上公安网的;如是被执行人,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人名单的,并且会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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