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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有必要,鉴定结论不是一家说了算的,如果结论非常离谱,对方势必是要提出异议的,这样免不了再次鉴定,最终还是会得出一个客观的结论,那么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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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工龄赔偿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您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时想有的赔偿,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不以工作年限作为评判标准。发生工伤先进行工伤认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可以明确你的工伤赔偿的标准,具体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当地xx省工伤保险的细则、条例、办法等予以确定。工伤医疗期间是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之后是否可以和你解除,还是得看你伤情的严重程度。
在工伤待遇中部分赔偿是和员工年龄有关系的,但是和员工的工龄没有直接关系。其中治疗期间报销费用是没有关系的,而伤残赔偿中分为三个部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是按照员工伤残等级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缴费工资计算的,和年龄没有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各个地方的法律规定执行。可能和员工的年龄有关系,随着年龄增长而减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首先,参照标准不同,工伤认定参照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管机构是劳动部,其法律后果是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伤残鉴定参照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标准,主要解决人身损害方面的问题,其法律后果是是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及赔偿多少。因此,你们需要做的是工伤认定。 其次,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最后,可以与单位协商赔偿事项,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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