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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疗患者双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申请,也可...
发生医疗事故的,(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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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疗患者双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时,应拟定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和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索赔,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医院科室,医务人员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领导者。第一,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基础。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为患者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第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根本。如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好,患者满意度高,医患关系和谐;相反,医疗技术效果不理想,服务态度差,导致患者不满,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第三,患者转变观念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转变医疗福利观念。现在医疗机构已经进入医疗市场,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大大降低。受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比过去高是必然的,患者要充分理解。第四,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医疗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去医疗机构看病有两种可能,要么病情好转或治愈,要么病情加重或向更糟糕的方向发展。人类生命科学领域太多未知数,现代医学技术无法治愈所有疾病,不能认为疾病不乐观是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五,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观念。大部分医务人员都是尽职尽责的,他们为病人做了很多工作,病人应该尊重医务人员,体谅和理解医务人员。第六,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真正尊重患者,让患者充分享受医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医患关系就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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