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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为: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
劳动仲裁程序,我把他简单的归纳为:申请、受理、开庭、调解、裁决5个程序。 1.申请。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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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限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借口;(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借口;(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如下: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人事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节和仲裁的活动。1、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2、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建立的,人员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劳动法》第79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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