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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8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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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机构确定检验和评估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一般需要30天。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治疗结束后,可以申请残疾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估GB18667-2002》一、评估时机:《交通伤残国家标准》3、2条规定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说,提前评估可能导致残疾等级增加,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迟会降低残疾等级,损害伤者的利益。因此,治疗结束后应及时评估。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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