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通常是六十岁,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1、男职工60岁;2、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3、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男性:到202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5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0岁,196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55至196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895。计算公式:2025-(196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895。 女性(工人):到204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6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50岁,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5至198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915。计算公式:2045-(198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15。
60岁退休。退休年龄与工伤级别无关,除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作好这项工作,特指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肺病人在离职修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异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异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机器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舰艇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古和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声。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682人已浏览
12,046人已浏览
1,0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