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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做法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这些要求,还要具有在非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定: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做法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隶属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限定中,均无牵涉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你的提问涉及两个方面。1、醉驾取保候审属于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还不是刑事处罚,当然也就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还可以继续担任。2、是否能继续担任村支书,还要看是否受到党纪处分,如果没有党纪处分,就能继续担任。
乡党委直接任命村支书是特殊时期的作法,正常情况下应当选举产生。《党章》限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识。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足酝酿议论。能够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能够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章》第13条限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变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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