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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载百分之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货车超载应按下列标准处罚: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扣3分;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扣6分。
机动车超载儿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告驾驶员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一般机动车超载不到20%的,应当记三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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