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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判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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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达到下列标准骗取票据承兑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其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多次实施了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的; 4、具有其他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损失重大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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