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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房产局过户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
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分割公证手续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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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公证的遗嘱,遗嘱继承人带着公证的遗嘱,被继承人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带着自己的身份证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可。 2,如果是普通的遗嘱。需要其他继承人认可,一起办理公证手续或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一)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申请免税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三)登记过户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2、房地产证;3、继承权公证书;4、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在办理遗嘱继承的时候,首先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来进行登记过户,然后再根据自己所继承的相关财产看看自己是否需要进行缴纳税务,如果需要缴纳税务那么缴纳完税务之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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