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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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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虚假诉讼行为必须实际损害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才构成犯罪。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若诉讼双方原本存在民事纠纷,仅在某些细节上,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本罪。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被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案件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和途径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凡是不经正常程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网络上查询不到立案号及分案、指定办案人等信息的案件,审判庭办理的,可以认定是虚假诉讼案件。实践中业内常说的“阴阳案”便属于此种情况。 也就是说在立案庭立的是一个案件,而最终的判决可能是另外毫不相干的一个。也可能有两个判决,一个是立案庭所立之案的判决,另外一个则毫不相干。 2、案件虽然在立案庭正常立案,但由于一些地方立案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诉讼代理人可以隐瞒真相立假案,或者在庭审中包办双方诉讼,操控庭审。 3、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串通法官凭空捏造案件。如一位商人欲在一小区购买数套商品房,但国家出台了限购政策。他为了规避国家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措施,同开发商一起伪造了开发商向其借款的协议,然后持此协议到人民法院起诉该开发商,要求还款。 经和法官串通,最后法官判决开发商以房抵债。判决后,该商人持法院判决,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抵债房顺利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完成了购买多套商品房的目的。这是已经查实的最具典型意义的虚假诉讼案例。 4、还有一种情况不是发生在立案、审判环节,而是发生在执行环节,也就是虚假执行,说到底也是虚假诉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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