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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是可以接收个人委托鉴定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是不受理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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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3、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个人委托。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否则对鉴定结论还可能有争议。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我们审查完了送检委托书、检材、样本之后,必须决定是否接受鉴定委托。 1、可以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形 (1)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 (3)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 2、推迟或暂缓受理鉴定委托的情形 (1)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但委托人能够补充完成、齐全的。 (2)因某些原因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不能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形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7)不符合《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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