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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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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过后,行政诉讼行为无效。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时效后的维权: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综上所诉,行政诉讼是时效的,并且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因为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以上就是来自小编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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