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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时限的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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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从可以申请复议和不能申请复议两方面确定。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mp;q ot;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amp;q ot;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行政处分不服,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可通过内部行政申诉的途径获得救济;对任免、录用、考核、调动等人事处理决定引起的复议,可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1997年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采用申诉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此,可通过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解决。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③不同的审理方法和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税务复议机关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采取其他方式)审查税务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度。④效果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只能上诉,上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不同。除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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