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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土地征地补偿费如何处理

2021-08-16
二审法院对方正木业要求呼中区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方正木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地区公署作出的11号复议决定,责令呼中区政府在决定生效30日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方正木业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则是要求“呼中区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协议”,与11号复议决定中确定呼中区政府履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并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复议决定执行问题,方正木业应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执行,以方正木业的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当,二审法院已纠正,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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