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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
(一)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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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不需要争取,这是父母已经拥有的权力。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探视孩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案例】勇某(女)和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以来,婚生子女一直与勇某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同意离婚,并约定结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商离婚后,勇某拒绝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止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监护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判决】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的探望权。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制止。法院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现在双方收入相当。永没有证据证明钟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改变了抚养关系。同时,勇故意隐瞒婚生子女就读幼儿园的信息,阻碍钟正常抚养和探视婚生子女,不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钟坚持按照离婚协议抚养婚生子女,同意自理抚养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勇某的诉讼请求,结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1、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3、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4、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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