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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院法官就认定法律事实,这不是取舍的问题,是要努力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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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的情形。 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往往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以老公老婆相互称呼,或者是双方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况,且该孩子认为他们是夫妻的间接的证据来证明即可被认定。 二、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或者是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构成重婚的情形。 这种情形现实中很难取证,但是也可以以周围邻居或者同事、朋友认为他们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称呼,或者是共同生育有非婚生子女,并且共同养育的情形来加以证明而被认定为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均构成法律上的重婚罪。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根据您的问题何为事实上的收养?它和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有什么区别,我有如下回答: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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