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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抚养孩子比女方更有利的方面找理由:比如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文化层次等方面去申诉。 答辩状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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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妻子可代替孩子进行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义务所在,一方不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忙写。起诉状一定需要明确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2、被告系本地人,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原告优越,原告无住房、工资待遇不高,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彼此之间已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与被告离婚前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来吃完饭也是顾自己玩电脑,很少有增进父子感情的举动,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对其生疏了。4、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坚实,父亲年收入7万余元,母亲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给孩子花费。孩子自出生后半个月起,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爱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祖孙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优渥的家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三)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1、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迄今不足七月,当时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经过认真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短短的时间,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现在原告就要对原来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内容变更,频繁的变更抚养,会使孩子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所以原告的诉讼是不适当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要保护合法有效协议的严肃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四)原告的变更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变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无力抚养儿子。事实证明可原告的这一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通过庭审,已经明确被告并未阻止原告探视孩子,而是原告不顾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带其出去的这一不近情理事实,该事实进一步表明了原告并非疼爱孩子,试问一个看重孩子健康的父亲怎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诱发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里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带,将孩子外带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条件。被告也向法庭证明了自己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爱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与教育环境,相反地,原告却无法为孩子创造这些条件,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真实原因是变更后其可以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嫁人不淑,已经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他们对孩子的爱护,真是殷殷期望难以笔述。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以上意见请以采纳!谢谢代理人:
离婚抚养权答辩状答辩人:###,女,汉族。被答辩人:###,男,汉族。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异地网恋,感情薄弱,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这些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有陈述,答辩人予以认可。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答辩人带着女儿一起生活满两年以上。夫妻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上、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二)婚生女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xx元抚养费。1、婚生女自出生至今一直随答辩人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婚生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是由答辩人照顾生活起居,经过哺乳期、上学前班、念小学,共同生活有七年之久,对于该事实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予以证实,且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予以了自认。如将小孩抚养权判给被答辩人,这对其生活环境将是重大改变,将明显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答辩人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2、婚生女随外祖母、外祖父共同生活多年,已经融入答辩人及答辩人父母家庭生活。婚生女自出生以来,答辩人的父母一直在答辩人身边帮衬和指导答辩人抚养照顾婚生女,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同时,答辩人的父母与妹妹与婚生女因生活多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如能将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能够减轻女儿因父母离婚纠纷造成的心灵伤害。以上事实,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3、答辩人工作相当稳定,收入可观,具备抚养婚生女的经济条件。答辩人从事快递行业有四年之久,担任主管职务,属于公司中层,工作非常稳定,月基本工资有5000元,加上绩效奖金近7000元,收入可观,加之答辩人的父母健在,亦能够进行帮衬。因此,答辩人能够为女儿提供较好的抚养条件。考虑到婚生女是个女孩子,并且年龄靠近10岁,马上将步入青春期,答辩人作为其母亲,是过来人,对于指导女儿的青春期更为方便和有经验。综上,为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实际条件,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由答辩人行使对女儿的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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