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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社保部门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没有异议,但认为...
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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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伤认定不确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职工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社保部门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没有异议,但认为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到法院起诉追究单位过错方面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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