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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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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是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故意伤害行为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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