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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结案名单,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债务偿还,失信者履行债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删除失信者名单。一般法院经审查,任务符合申请要求,按流程审查删除,确定删除,约1-2天就可以完成。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有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值得信赖的人的相关信息从不值得信赖的名单中删除: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相关信息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一)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不值得信赖的自然人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法院应当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一般来说,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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