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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了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后,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
公司转让了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后,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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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前债务的承担可以进行约定。具体如何承担以约定的内容为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在转让、合并决议做出后,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对转让前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公司转让后,原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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