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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效力待定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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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确认如下: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但当事人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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