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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委...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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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 6、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7、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一般就是工商需要的那一套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总公司的任命书(关于任命分公司负责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还有分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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