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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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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调解结果的情形,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具体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实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判决。2、如果是二审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不服民事调解书的结果,可以申请再审。 1、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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