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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不一定要的回来,需要根据犯罪人是否还存在赃款。依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
1、看具体情况定。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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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具体情况定。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追赃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一、理论上是可以的。只要他的资产拍卖后的价值足够用来偿还,你就可以拿出他收你多少钱的证据,或者警察从他那里找到了细节。但如果所有的钱都用光了,拍卖后也不够,或者找不到你被骗据,那就很难拿回来。2、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三、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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