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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一个月要去报道几次,由考察机关决定。《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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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也叫暂缓量刑,是指对于触犯我国相关法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们知道,缓刑有特定的考察机构对被宣告缓刑的人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罪犯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事实上,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该犯罪分子需要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该期间如果没有出现《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那么,被判缓刑的犯罪者多久向考察机关报告一次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所办理案件的经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缓刑报道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考察机关需要经常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及表现,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在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道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要去办理相关解除手续,办理完毕以后就不需要再去报到了。 1、缓刑期满后,由司法所宣告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解除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解除后,即不需要再按时到司法所报道。《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派出所和司法所要求报告一两个月,报告缓刑期间的情况。缓期执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者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期执行期间,公安机关调查被宣布缓期执行的犯罪者,协助所在地和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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