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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的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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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一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和施工现场,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距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 (4)停车前不得开门或上下人员,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应立即离开;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车站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十三条【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条文注释 所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 道路安全交通法43条分四项规定了不得超车的情形。其中,因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1条或者第2条车道,而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1条车道,这样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此种情况下禁止超车。第2项中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也易发生相撞事故。此外,法定的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也不得超越。最后,第4项中列举了容易出现危险的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并禁止在这些地点超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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