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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诈骗的,各次诈骗的具体数额相累加,然后按照累加总金额计算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多次实施诈骗的,各次诈骗的具体数额相累加,然后按照累加总金额计算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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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没有处理过的可以累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诈骗犯罪中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2、要明确规定行为人归还财物是基于犯罪考虑,还是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更好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采取归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犯罪手段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归还财物行为。只有行为人基于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目的而归还财物才能认定悔罪,从而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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